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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18-12-18 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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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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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一)明确责任主体。国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矿业权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关闭、关停矿山,经调查、监测发现存在因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导致土壤污染的,由原矿业权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作为原矿业权人的公司已注销或自然人已死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净矿业权出让制度,采矿权延续、变更前,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采矿权人应按要求出具矿区范围内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明确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而采矿权人未开展、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采矿权不予延续、变更。

(三)提高矿山绿色开发利用水平。市、县(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引导、督促矿山企业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明确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现矿区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环境友好、资源节约集约循环综合利用。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严格项目环境准入,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采矿权人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中应包含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在铅锌、铜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三明市尤溪县、大田县、龙岩市上杭县组织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最大限度降低铅、汞、镉、铬及类金属砷等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二、全面开展矿山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一)持续推进矿山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新建矿山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进行矿区范围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在实施开采行为1年后再次进行开采影响区内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除矿泉水、地热外的在采矿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加快完成矿区范围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调查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在检测报告正式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在采矿山未在闽国土资综〔2017〕338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新建矿山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之日起的1年半内开展调查评估或调查数据和评估结论未录入监管系统的,自动列入矿政“黑名单”。监管系统将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专用账户,实现调查评估成果数据“一次录入,多部门共享”。

(二)明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辖区内应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的矿山矿区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套合,指导采矿权人在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时,按规划用地类型适用相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监测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并按不同土地类型适用相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评估,适时公布调查信息。

(三)建立完善土壤污染矿山名录。矿区范围内非生产区域发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规划地类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矿权人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报告,录入监管系统。市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权人将调查报告录入监管系统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属于污染地块的,要报请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分类实施矿山土壤环境治理修复

(一)加快完成铅锌污染废弃矿区综合整治。辖区内存在铅锌矿开发利用的县级政府要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工作部署,抓紧推进铅锌矿综合整治扫尾工作,加大铅锌污染废弃矿区专项整治力度,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铅锌矿综合整治工作。尤溪、大田、建瓯和建阳等地要以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试点工作为契机,重点对废弃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的含重金属危险固废进行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妥善解决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二)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建设开采活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同时”,及时治理突出地质环境问题,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污染治理开展情况应纳入矿山GNSS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矿山生态修复用土壤的质量标准。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中用于填方的土壤(非直接种植),其土壤重金属含量应满足《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土壤环境质量要求(4.2.5.1.d),其土壤重金属浸出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浓度限值要求;用于直接种植的土壤,还需满足《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一般要求(4.1节)、通用要求(4.2.1节)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4.2.5节)。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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