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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附项目)

来源: 网
时间:2017-07-05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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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附项目)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盟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部署安排自治区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下达我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京津冀水协办〔2016〕5号)中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目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国家《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7.7%,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额济纳河、锡林河,下同)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65.2%、55.5%、50.0%、50.0%、50.0%;全区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到7.7%以内,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到4.3%、0%、0%、18.7%、0%;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0%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区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呼和浩特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包头市、赤峰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自治区、各盟市要制定2017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各地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对属“十小”范围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要立即关停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全面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6〕449号)要求,制定2017年-2020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针对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核查,建立基础台账,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7〕100号)要求,各盟市要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深入推进电石法生产PVC及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行业提标改造,确保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达到新的排放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区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的全口径清单,对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实施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确保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全部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完成验收工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在2017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需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6、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在2017年底,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等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重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节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前,全区运行3年以上的设市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呼和浩特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积极推进全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8、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到2017年底,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工作,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拆除或关闭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10、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内农牧科发〔2015〕350号)各项措施,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养殖污染防治、解决地膜残留污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质监局等参与)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重点整治的旗县、乡镇名单见附件1),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全区广大农牧民创造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2017年,全区新增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31个。呼和浩特市2017年至少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包头市20个,呼伦贝尔市25个,兴安盟30个,通辽市39个,赤峰市47个,锡林郭勒盟20个,乌兰察布市40个,鄂尔多斯市60个,巴彦淖尔市109个,乌海市2个,阿拉善盟9个。(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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