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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18-12-07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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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固废网讯: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改善城市环

固废网讯: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在前期调研论证、成本调查、召开各类座谈会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拟定了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 电子邮箱:Email:10399865@qq.com;

2、 传真:89186861;

3、 邮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2417房间;

4、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87952282;联系人:石燎燃;

市 物 价 局 联系电话:89186861;联系人:张仕杰;

5、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

附件: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docx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29日

关于核定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涵界定及实施范围

本通知中所称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三个环节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收集运输环节费用和处置环节费用两部分。

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五区范围的功能区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主体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环境卫生机构、其他单位收取。

三、收费标准

处理费:餐厨垃圾(厨余垃圾)60元/吨,或7元/120升桶、14元/240升桶;其他垃圾180元/吨,或9元/120升桶、18元/240升桶。详见附表。

四、保障措施

(一)对特殊教育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场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减半收取。

(二)“未按规定与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理协议”、“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仍未缴纳”等行为将纳入宁波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不含沿街商铺),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二)非居民单位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新设立的非居民单位第一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基准量及以内收费标准收取。

(三)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预收,12个月满后根据实际产生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或划转入下一计费周期。

六、执行日期

本方案自2019年 月 日起分步实施, 2020年 月 日前,处置环节费用按50%计收,2020年 月 日后,处置环节费用按100%计收;超量加价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和收运单位签订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关于调整环卫垃圾代(转)运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2]2号)、《关于核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标准的复函》(甬价费[2007]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解释。

附表:宁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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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上述标准中垃圾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日产生垃圾量1吨以下的单位,原则上按桶计收。

2、上述垃圾处理实行超量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20%;超过年度基准量20%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50%。

3、100平方米以下的沿街店铺(不含餐饮店、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店、蔬菜水产店、水果店、鲜花批发店等)按建筑面积定额征收。25平方米(含)以下15元/月;2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以下30元/月;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以下45元/月。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运和自行就地处置条件的单位,自运至垃圾处理中转站的,收集运输环节费用按6折计收。

5、未按相关规定分类的生活垃圾,将按其他垃圾的标准进行收集运输与收取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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