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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终审宣判:污企赔五千余万

来源: 网
时间:2018-12-05 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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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终审宣判:污企赔五千余万趁着午夜时分,在茫茫夜色的掩盖下,一伙人先后多次将化工废碱液倾倒至长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受此事件影响,

趁着午夜时分,在茫茫夜色的掩盖下,一伙人先后多次将化工废碱液倾倒至长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受此事件影响,江苏泰州靖江市城区因此中断供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停水超过14小时。

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12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海德公司的上诉,维持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江苏省高院介绍,该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记者在宣判现场获悉,江苏高院判决,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

此前,据泰州市中院一审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2.44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

企业跨省倾倒废液102吨

据法院查明,2014 年4月28日,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将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29. 1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等人处置。

李宏生等人将废碱液交给孙志才(也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处置。孙志才等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严重的环境污染。

10天后,杨峰将20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给孙志才,孙志才等于同年5月、6月,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

2015年3月,靖江市环保局和靖江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上述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峰又将53.3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指使陆进等将该废碱液倾倒进新通扬运河,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

法院查明,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及泰州市内的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杨某、李某某等个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作为被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今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并未出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中院作出缺席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海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该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省政府的诉讼请求。

海德公司表示,一审期间,法院向江苏省政府所作法律释明,江苏省政府将赔偿总额从3845.27万元,增加到5532.85万元。据此,海德公司认为,泰州市中院允许江苏省政府一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规定,未给海德公司答辩期和举证期亦违反规定,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

海德公司在上述理由中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认定错误。相关《评估报告》存在评估程序不合法、依据不充分、评估方法错误、类比方法缺乏依据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其释明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该释明仅为建议,是否采纳由原告自行决定。原审法院的释明行为并未侵害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释明行为并无不当。

江苏高院还认为,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虽未经评估,但与长江靖江段污染事件发生于同一时期、所倾倒的危废物均为海德公司产生、两地同属三类水质,采用类比方式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高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不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江苏高院表示,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倾倒废碱液所致。倾倒行为均发生在午夜,倾倒地点偏僻,污染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污染区域难以精确测量,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对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精确评估。综合考虑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错程度严重;所倾倒的危险废物PH极高,污染物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十分严重且难以迅速恢复;在长江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长江禁渔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影响十分恶劣等因素,同时鉴于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在对靖江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采取了保守的计算方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此,原审法院酌定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的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合情合理,并无不当。


原标题: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终审宣判:污企赔五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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