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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18-11-09 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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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前,河北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冀环办发〔2018〕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

日前,河北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冀环办发〔2018〕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有力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顶层设计

按照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有关要求,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是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入库是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前置条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谋划,应紧紧围绕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污染减排和环保指标考核为抓手,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各市(区)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完善本级环保项目库管理机制,保障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顺利完成,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动态管理,择优排序,提前做好前期准备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已获资金支持、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剔除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将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中的重大环保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调动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前做好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能力,确保入库信息如实、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

三、强化指导,提高质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未纳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技术指导和业务审查,对项目政策符合性、投资合理性、实施绩效是否明显、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开工实施条件等方面进行重点把关,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保证入库项目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以市为单位组织编制或更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由市政府对方案进行批复。作为责任主体,各市应对方案实施负责,无论是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所有列入方案内的项目,都应按照既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工期安排实施,并保证项目成效。各市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方案内项目按期完成,坚决杜绝资金长期滞留和项目建设迟缓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绩效,定期检查,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的原则,对资金绩效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已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全周期跟踪问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推动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并及时对绩效信息进行公开。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项目,应逐级向上级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持情况,纳入每年市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对于推进工作措施不实、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展缓慢的市(区),省级环保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协调财政部门暂停或酌减今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一轮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务必提前谋划和组织开展工作,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和对口申报原则,抓紧完成市级大气、水、土壤、农村环保投资项目库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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