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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道“闸门”释放新信号 环评从业市场或再生变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0-12 2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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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道“闸门”释放新信号 环评从业市场或再生变旨在对重点标的靶向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日对外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

旨在对重点标的靶向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日对外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个建设项目规划或开发前,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环评通过方可建设。环评也因此被视作环境风险的过滤器。随着简政放权,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超过80%的项目环评已经无需审批。环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大大减轻通过修订环评法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行政许可,环评领域原来5项行政审批中,仅保留了建设项目环评1项。
  但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管理办法》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管理办法》明确要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审批,完善环评准入条件和审批要点,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罚。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
  作为环评工作的基础,环评文件质量直接影响环评效力发挥。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管理办法》不再强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另一个特点是,明确建设单位对其项目的环评报告承担主体责任。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严厉打击资质申请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建立环评队伍责任清单,探索建立环评工程师对环评报告质量承诺制度。
  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管理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对出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审批,完善环评准入条件和审批要点,规范自由裁量权。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根据此前公布的环评新规,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
  业内认为,这将有利于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放管结合方面,推进“互联网+监管”,全国排污许可证同一个平台核发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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