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解读一、条例在哪些范围内适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市和农村。同时结合实际,考虑到目前我市各地处置能力不均衡的情况,
一、条例在哪些范围内适用?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市和农村。同时结合实际,考虑到目前我市各地处置能力不均衡的情况,条例第五十九条作了补充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什么是生活垃圾?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条例调整的对象。
三、我市的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为了便于理解,条例第五十八条还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了详细的列举说明。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也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但是我市对餐厨垃圾有专门的政府规章进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餐厨垃圾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条例不再对餐厨垃圾作具体重复规定。
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意义在哪里?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我市生活垃圾处置量逐年上升,2018年全市生活垃圾总量为11041吨/日,给末端处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是破解“垃圾围城”的必然之路,也是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建设“美丽宁波”的重要举措。
五、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非常重要,其他法律法规对源头减量作了规定。条例第八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六、什么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处理费如何收取?
国家发改委2018年下发了《关于创新完善绿化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文件明确到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但文件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收取、收取的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收费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七、我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如何?
我市目前共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12座,其中垃圾焚烧厂5座,在建3座,餐厨(厨余)厂4座。奉化、宁海、象山三地焚烧厂正在加紧建设,预计2020年底前投产。同时,我市正加快启动宁波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二期项目,计划于2020年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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