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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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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镇排污管网,接纳生活污水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废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可以采取自主运营、委托运营和技术服务方式运营。实行委托运营和技术服务方式运营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定委托运营和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和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负总责;住建、水利部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职责,环保部门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发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不足的,应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解决。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
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筑、设备安装质量专业工程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艺运行管理
1.污水处理厂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出水水质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各处理工艺环节都要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管理规程。
3.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台帐式管理。运营单位必须建立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档案,档案包括污水处理厂工程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的完整工程建设资料、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运行管理台帐包括:减排台帐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及处置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等,数据要准确无误,妥善保管。
4.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台账,严防污泥随意堆放倾倒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5.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污水管网覆盖面,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行后1年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如确实因实际废水产生量小,造成处理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
6.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在进、出水口位置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申请环保部门比对监测,通过验收。对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私改电路、违规设计量程或损毁。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
第九条 设施运行及环境管理
1.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安全运行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按月、季、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落实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填报工作,要责任到人,及时上报。
2.因改造、更新、维修等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需提前报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因事故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要立即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3.对于进水水质、水量超过或低于设计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4.运营单位要按照中、省劳动定员标准,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辅岗位操作工人,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条 实行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和拨付保障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和《安康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财政补贴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
运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区住建、水利、环保部门上报上月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水质、水量、用电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住建、水利部门要督促运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每月定期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县区财政部门要把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偷排、渗排未经处理的污水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对严重超标排污或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
8.其它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2.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3.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
4、其它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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