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
浅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摘要:通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的讨论分析,进一步揭示
摘要:通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的讨论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关键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实施;意义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5377(2011)01-0033-04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第551号令宣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在循环经济领域里又一个新兴产业群—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废家电回收处理产业的诞生。《条例》的实施,不仅预示着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上了一个新台阶,也预示着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竞争实力的显著增强。但同时,《条例》的实施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诸多管理部门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还需要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配套和支持文件方可保证其正常运行。为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围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1《条例》制定的意义1.1《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已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白色家电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至2008年底,全国家电(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脑,简称“四机一脑”)总保有量约为19.2亿台(其中电视机5.305亿台,电冰箱3.75亿台,洗衣机3.79亿台,空调3.992亿台,电脑2.35亿台)。按各自的使用寿命上限估算,平均每年产生的报废量约1.899亿台,总重量约524)7吨,其中有害物质约115万吨(详细统计数据见表1)。表1废家电(“四机一脑”)组成材料种类及含量统计
从表1可看出,废家电中有用的材料和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如果处理得当,这些材料对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社会经济是一笔可观的资源,蕴藏着巨大商机;如果处理不当,则会成为一个巨大的环境污染源,对环境构成极大的威胁。更可怕的是,大量的小型拆解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野蛮的手段处理电子垃圾,不仅回收效率低下,而且还严重污染了环境。目前国内几个著名的电子垃圾集散地的环境污染就是例证。然而国内现有上规模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数量很少,加之环保要求严格,处理成本高,一定程度上综合竞争能力远低于小作坊。为了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急需《条例》的出台,用法律手段制止只顾赚钱不顾环境的野蛮行为,同时通过法律和政策扶持规模化、正规化的处理企业迅速成长,从而加强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能力。1.2《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提高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竞争力、保证市场竞争公平的迫切需要我国早已加入了WTO,贸易大门向世界敞开着,国外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长驱直入我国市场,待其达到使用寿命后电子垃圾就无偿地落在了我国土地上。因为我们还没有类似欧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收费的法规。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要求电器电子设备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003年1月,欧盟又通过了《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设备中使用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实际上这两个指令对我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设置了两道新型的贸易壁垒:1)凡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这是环保壁垒。仅此一项就迫使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必须采用新型环保材料代替部分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使国内生产企业的成本至少上升20%,出口量减少30%~50%,市场份额减少几千万美元。2)如果不含有害物质,允许进入,但必须要承担其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理费用。这是第二道壁垒,等于增加了中国产品在欧盟的销售价格,从而削弱了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迫切要求出台中国的WEEE和中国的RoHS,为中国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3为处理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为处理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正规的回收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为彻底禁止野蛮的私拆乱解提供了法律保障。2确定《条例》的补贴范围——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上一页 1 2 …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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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在我国电器产品回收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对策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