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28亿 2019-2025年青海拟新建四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总投资28亿 2019-2025年青海拟新建四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到2022年,
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一、规划名称、基本情况
(一)规划名称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
(二)规划地点
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玉树市
(三)规划内容概况
本规划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规划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个。
其中近期(2019~2022年)规划:
(1)新建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0t/d,建设4×750t/d炉排焚烧炉。项目装机为:4×750t/d+2×35MW。服务范围包括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2)新建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期设计规模为750t/d。项目装机为:1×750t/d+1×15MW。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3)新建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400t/d。项目装机为:1×400t/d+1×8MW。服务范围包括格尔木市及周边区县。
远期(2023~2025年)规划:
(1)新建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t/d。项目装机为:1×300t/d+1×6MW。服务范围包括玉树市及周边区县。
(2)建设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750t/d,焚烧厂总设计规模达到1500t/d。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部分区域、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二、项目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青海省周边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27.94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22.09亿元,远期总投资5.8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下表2.1-8。
三、环境评价要素及范围
a.土壤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b.生态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c.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自厂界起边长为50.0km×50.0km的矩形区域;
d.地表水环境: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
e.地下水环境: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评价范围为范围北范围西(上游)扩1000m,东(下游)以厂区为边界外扩3500m,南、北(地下水水流方向两侧)两侧山脚下,具体面积为5km2。其余项目应根据后期项目环评具体确定;
f.声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200m区域;
g.社会环境:本次规划涉及的4个市
四、环境保护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烟气排放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按较为严格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终烟气污染物排放以具体项目所在地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
2.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3.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2.1-3。
4.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2.1-4。
5.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6.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5~20%,炉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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