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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机构垂改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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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7 20: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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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机构垂改档案移交工作方案近日,湖北省环保厅、湖北省档案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以切实做好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近日,湖北省环保厅、湖北省档案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以切实做好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更好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详情如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环保局,档案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更好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省环保厅联合省档案局制定了《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档案局

2018年1月29日

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

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档案作为机关单位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机关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档案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了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的过程,是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切实做好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根据《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结合环保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资源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推动我省环保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各级环保机构对本单位室藏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点和整理,做到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并完成全部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做好本次改革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转接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准确。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环保机构的本次垂直管理改革的档案移交工作。原则上,各市、县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将本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改革之日前形成的所有档案统一移交至本级环保局统一管理,各市(州)环保局及派出分局会同本级档案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30日至2月15日)

市、县各类环保机构对室藏档案门类、数量、目录编制及目前保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予以统计、说明,由各市(州)环保局对其分管机构进行汇总,形成文字材料。

2.方案编制阶段(2018年2月15至2017年2月28日)

各市(州)环保局及派出分局与同级档案局进行协商,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编制具体的档案移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责任划分、具体整理标准、目录编制要求、移交时间、移交方式等。

3.整理移交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在同级档案局指导下,改革后的各级环保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自成立之日起至改革之日形成的档案进行鉴定,需移交的档案要进行系统规范整理。为了便于新机构的工作利用,各单位应将所有纸质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扫描。各项工作准备完备后组织移交,交接时要认真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接收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9月底以前)

改革后的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环保机构档案清点和移交情况后,会同本级档案部门将本地区档案清点移交工作情况分别报至省环保厅、省档案局。省环保厅、省档案局将适时对改革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抽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问责。

三、主要任务

(一)室藏档案整理规范

档案整理应遵循维护档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方便保管和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做到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整理工作由市、县环保局在同级档案部门指导下统一组织,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或经办人员具体负责。

(二)改革档案齐全完整

各级环保机构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做好本单位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尤其是改革中机构发生变动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原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转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转移、隐匿、篡改、丢失和销毁档案。新设置的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档案移交安全有序

各单位要以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原则,将室藏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和基建、设备档案除外)视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机构改革后原单位档案原则上移交至接续职能的新单位保管,待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也可提前移交进馆。进馆档案应符合《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规定和接收档案馆进馆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在人员安置去向确定后,由原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转递有关单位保管。基建、设备档案根据产权归属调整,移交给产权归属单位保管。

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移交档案的同时,必须同时移交以下材料:

1.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一式三套,电子目录随同纸质目录一并移交。

2.反映该批次档案的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档号编制方案、全宗介绍及反映本单位职责变化的历史沿革、大事记等相关材料。

3.本单位编辑公开出版、内部印制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史志、报刊、文件汇编等材料 。

4.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将已完成的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一套)移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同级档案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档案移交工作。档案整理和移交工作由改革后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和配备必要经费,档案原形成单位人员配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对改革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通力配合,及时介入,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共同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档案接收单位要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腾出库容进行接收,档案入库时进行除尘、消毒处理。档案移出单位要派专人、专车押送,以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三)依法依规推进。要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档案移交工作,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严禁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各种载体的改革档案。省环保厅作为环保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环保机构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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