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2025年2月1日实施
2024年08月22日关于海南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新消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 483-2024),地方标准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 483-2024),地方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1日。
主要变化:
修改了范围的规定,在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增加设计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和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见本文件的第1章和2019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粪大肠菌群2项文件和完善了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本文件的第2章和201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增加了医疗废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见本文件的3.1和2019年版的3.1),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2和2019年版的3.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3和2019年版的3.3)和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见本文件的3.4和2019年版的3.4);
——修改了标准的实施时间(见本文件的4.1和2019年版的4.1);
——修改了标准分类的要求,增加了设计规模小于5 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规定,修改了悬浮颗粒物为悬浮物,修改了原“三级标准”中氨氮、总磷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氨氮、总氮、总磷的执行范围,调整了动植物油的执行范围,删除了粪大肠菌群数的执行范围及排放限值,减少了控制指标由8项修改为7项(见本文件的4.2.1.2、表1和2019年版的表1);
——修改了标准分级的要求,调整了设施出水的执行标准,调整了设计规模的分级由5 m3/d修改为20 m3/d,调整了设施出水不排入水体的执行标准或要求(见本文件的4.2.2和2019年版的4.2.2);
——修改了其他规定的要求,调整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规定,增加了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和农产品粗加工废水以及乡村旅游农户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要求(见本文件的4.3和2019年版的4.3);
——修改了水污染物监测的要求,修改了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污口标识的要求(见本文件的5.1和2019年版的5.1);
——修改了监督与实施的要求,调整了本文件实施后管理的规定,删除了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后管理的规定(见本文件的6.2和2019年版的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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