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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矿产资源法 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4-01-08 1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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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矿产资源法 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讯】2023年12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

2023年12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修订草案的内容,并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期限30日。

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遵循以下总体思路: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施行37年 三次修改

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奠定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石。

王广华说,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对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即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

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的第10年,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本次修法仍保留原矿产资源法的框架结构,共七章五十三条,修改侧重于解决“发展”和“治乱”的突出问题,对条款作了修改。

2009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正,矿产资源法于2009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第二次修正的决定,将“法律责任”一章按刑法相应的具体条款的表述修改为“刑法有关规定”。

前两次修改,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学界到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脚步并没有停止。2003年6月,原国土资源部组建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小组,开始了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草稿的工作。

矿产资源法修改在2018年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3月,自然资源部成立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曹旭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从自然资源部起草到向国务院提交报审稿,从司法部征求意见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矿业人的广泛关注,各界对矿产资源法修改期望值很高,提出的建议较多。

曹旭升说,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和最初的草案相比,无论立法目的还是具体条款,均部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回应了各方关切,作出了大幅调整。

作为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成员和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的发起人,曹旭升认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是开门立法的具体举措。他呼吁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的具体要求,在今年1月3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修订草案明确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增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规定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并就矿产品储备的组织实施、产能储备的责任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的划定,以及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曹旭升认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做到国家有矿心不慌;实现矿产资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勘查和开发两大市场持久安全,矿产资源安全才能持久安全。

曹旭升说,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才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进而保障国家安全。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创设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安全。所以此次矿法修改中,应当将可操作能执行的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条款落实在矿法之中。

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

增加“矿区生态修复”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完善矿业权制度,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并提出出让申请;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

此次修法,还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进行了完善。首先,完善勘查开采许可制度。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为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矿产资源法“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不再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适用不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矿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经验收合格;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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