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讯】“游泳、钓鱼,在南昌市集中在赣江城区段的市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这样的行为屡罚不止,不仅如此,在部分乡镇水源地保护
【讯】“游泳、钓鱼,在南昌市集中在赣江城区段的市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这样的行为屡罚不止,不仅如此,在部分乡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还面临着鱼塘、沙厂等面源污染的威胁。这些问题很多是在早年长期粗放发展和管理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吴勇明近日告诉记者。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今年,南昌市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怎么管、谁来管、如何管”等重点事项。《条例》已于今年11月底,通过了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44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提出了违法行为从发现、分流、到处置、监督、追责的全链条闭环执法监督模式。明晰、压实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厘清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为了增强法规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为了鼓励市民参与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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