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实施大气生态保护补偿罚金收缴
佳木斯市实施大气生态保护补偿罚金收缴 【讯】近日,佳木斯市制定出台《佳木斯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处罚
【讯】近日,佳木斯市制定出台《佳木斯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处罚与奖励双驱动,激发各县(市)政府坚决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积极性,确保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持续改善。
《办法》明确,大气生态保护补偿罚金收缴方式包括一般处罚缴纳和追加处罚缴纳。其中,一般处罚缴纳是指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处于大于100小于500范围之间,对考核对象处罚相应额度资金。追加处罚缴纳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500,即发生“爆表”现象,对考核对象追加处罚相应额度资金。
《办法》明确一般处罚收缴分为4个档次。当空气质量处于轻度污染(100<AQI≤150)为一个档次,处罚金额为5万元/日;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150<AQI≤200)为一个档次,处罚金额为10万元/日;当空气质量处于重度污染(200<AQI≤300)为一个档次处罚金额为50万元/日;当空气质量处于严重污染(300<AQI<500),处罚金额为100万元/日。
《办法》还对追加收缴处罚条件、资金额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县(市、区)AQI级别处于500(含500)以上时,在“爆表”发生当日,每出现l小时平均浓度值“爆表”追加收缴50万元/小时;若出现24小时平均浓度值“爆表”再追加收缴100万元/日。
《办法》对处罚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如果“爆表”来源于区域性大范围污染或者存在明显传输过程等情况,对受影响的县(市)区进行相应核减,核减后AQI小于500(不含500)的,取消追加收缴。
在资金奖励上《办法》明确规定,对考核年度内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市)区,按照全年(1—12月)同比改善变化幅度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以财力补助方式下达给县(市、区)。在资金使用方向上《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督以及环境空气治理等项目建设,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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