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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45.5万元 资阳公布2起涉水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10-26 1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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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45.5万元 资阳公布2起涉水典型案例【讯】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以来,资阳市结合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

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以来,资阳市结合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涉水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相关治污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守法意识。

一、资阳市雁江区某乡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2日,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市雁江区某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并对排放废水抽取水样检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限值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氨氮超标3.9倍,总氮超标0.72倍,总磷超标2.1倍。5月22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负责该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相关规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罚款45.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超标排污行为。

启示意义

污水处理厂作为环保基础设施是改善地区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污水处理厂也是排放量大的污染源,更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本案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

二、陈某某违反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在对老鹰水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使用鱼竿和“方块料”在老鹰水库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活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规定,依据《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贰百元人民币。

启示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使用“方块料”等饵料到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垂钓活动将污染饮用水水源,对无视现场喊话劝离的垂钓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贯彻落实《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简易处罚程序的应用,既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又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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