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石化等7重点行业年碳排放达2.6万吨企业纳入核查范围
生态环境部:石化等7重点行业年碳排放达2.6万吨企业纳入核查范围【讯】据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消息,为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讯】据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消息,为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纳入《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通知》提出,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通知》要求,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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