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昌吉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
【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自治州实行机电井总量控制,总数只减不增。”为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促进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昌吉州地下水全域超采和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的地下水浅层含水层疏干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规范地下水管理。这既体现了地下水管理更“严”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
《条例》不分章节,共24条,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节水措施、机电井管理、地下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规定,州、县(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实施重点工业和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州、县(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州、县(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农业用水井不得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井混用。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千人以下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井,应当组织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条例》明确,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
据介绍,《条例》坚持以地下水保护为主,以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为基本制度,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昌吉州地下水取用水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从细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为推进昌吉州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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