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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立法的若干思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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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立法的若干思考摘要:发达国家已把建立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的循环型社会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对废弃物实施法律规制。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调整

摘要:发达国家已把建立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的循环型社会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对废弃物实施法律规制。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再生资源立法至少具有保护环境、安全、经济和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价值,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综合运用包括积极规则与消除规制、激励性规制与惩罚性规制、刚性规制与弹性规制等在内的多项手段,制定一部完善的再生资源法。 关键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立法 人类在生产和消费中因某种目的使用后的废弃物虽然失去了资源的原有使用价值,但仍然含有物质和能量。如果对这些物质和能量进行开发利用,就可以转化为新的产品或原材料,这就是资源的再生利用。科技条件的改善,为再生利用废弃物创造了条件。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既可以解决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又可以防止环境污染、实现良好的环境效益。这种能够得以回收利用、再次资源化的废弃物,就是再生资源。一般说来,再生资源大致包括废旧有色金属、废旧纤维、废旧塑料、废玻璃、废纸,等等。 一、国外再生资源立法的实证考察 自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发达国家已把建立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的循环型社会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对废弃物实施法律规制。 (一)美国 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该法于1970年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又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其后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确立了恢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Recovery、Recycle、Reuse、Reduc2tion)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纯的清理工作扩及分类回收、减量及资源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建构了再生资源信息公开、再生示范、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参与等法律制度。1986年美国颁布的《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对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各州法规之间的协调、扩大环境保护局的权力、增加国家资金投入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预防法》,从资源减量使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四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污染控制政策。该法规定必须对污染产生源做事先预防,对废弃物做好处理工作,将废弃物排放作为最后处置手段。关于废弃物减量,美国环保署的定义为:“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产生的或随后处理、贮存、处置的数量,包括源削减与回收利用两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可使废弃物总量减少,或有害废弃物毒性降低……”同时,美国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各州也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再生资源组织,开设网站,列出使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的厂商,并举办各种活动鼓励人们购买、使用再生资源产品。 (二)日本 日本已形成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分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个层面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即《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个层面则是根据各种产品类别制定的五部具体法律,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虽然各项法律中废弃物的内容和处理手段不同,发布、制定的时间有先后,各法也采用了不同的名称,但其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是一致的。首先,法律体现的是“3R”原则,即资源的再利用(Recycle)、废弃物的再使用(Reuse)以及减少垃圾的产生(Reduce)。其次,通过法律体现国家大力扶持原则,主要包括税率优惠、基金扶持、政府补助、政府优先购买等形式,如《绿色采购法》规定,鼓励中央和地方政府率先购买和使用由再生资源制成的环保商品。 (三)德国 德国于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正后改称为《限制废弃物处理法》,其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强调使用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作为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实现了包装材料上所附的充分使用的义务不随商品流转而转移的目标,这就是为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生产者责任制度。1994年7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该法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部门,要求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任何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都要对因此而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负责。该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00吨以上废弃物的制造者,必须说明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废弃物的措施,说明何种废弃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须消除及其理由。 «上一页 1 2 …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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