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首例“以碳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惠州首例“以碳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讯】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以下简称惠城分局)就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与该公司磋商成
【讯】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以下简称惠城分局)就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与该公司磋商成功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为惠城区2023年首宗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并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惠州市首宗以认购“碳减排产品”补偿性生态修复方式承担责任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据惠城分局执法人员介绍,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对该公司举报线索,立即展开现场检查。后经查实,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管道排至厂区外部市政管网,涉嫌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惠城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随后,惠城分局委托专家对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本次事件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惠城分局于2023年7月12日组织赔偿义务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沟通及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磋商建议所提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并自愿申请购买价值2万元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产品用于碳减排项目建设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圆满成功。
惠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探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路径,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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