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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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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马店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驻马店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马店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驻马店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价格法》、《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及对象
 第三条 按照分工负责、协作监管的原则,市住建局主要负责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监管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厂的正常运行。
 市环保局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项目建设并对污水处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为市政府提供污水处理价格的基本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库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根据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结果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及时将污水处理运营费划拨或追加给运营单位。
 第四条 监督管理对象是指对驻马店市城区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单位。第三章 运营单位的生产管理及义务
 第五条 运营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河南省有关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制定停电、进水水质突变、水量突变、洪涝冰冻灾害、重要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六条 运营单位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检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月6日前向市住建局和环保局报告上月进出水水质化验情况,确保达标排放。
 第七条 本市污水处理厂应在进、出水口等位置建设自动监控基站,与省、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要保障自动监控基站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修复。自动监控基站在通过比对、有效性审核后,其监控数据作为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
 运营单位要为自动监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要立即启动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在24小时内报告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恢复正常运行后,要及时向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报告。
 第八条 运营单位要保持城市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修、检修时,运营单位要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全部停运或部分系统停运,造成处理水量和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运营单位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环保局批准。
 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泵站等污水收集系统需检修停运时,运营单位要在维修前15个工作日,将维修计划报市住建局审批并抄送市环保局,经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九条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要及时向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报告。运营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住建局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凡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市住建局要通过规定的形式、程序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应当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二)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单位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排放口水量、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对于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应当责成运营单位保留原始数据材料并进行应急处理,并协同市环保局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三)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测制度。要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管,对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四)制定在运营单位停运大修、退出管理、临时接管及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五)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缴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六)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利用自动监控基站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监测,相应数据要存档备查。根据运营单位《上月运营状况报告》、环保部门的《水质报告》,要于每月10日前审批完结污水处理运营费申报表,并将结果通报市财政局。

(七)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制度。要对市污水处理厂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营绩效并通报考核结果。要将《年度综合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环保局。

(八)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临时接管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应及时报市政府同意并采取临时接管措施。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进行监管,责令重点工业企业在内部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对已通过环保验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要协助市环保局做好自动监控基站的比对监测工作和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提交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论。

(三)当接到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上报的《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报告》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住建局。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要责成运营单位立即启动安全运营应急预案。经运营单位举证,当发现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要立即组织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经市住建局、环保局审查核实,运营单位确属采取应急措施得力,保障了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方可免责。

(四)对确需全部停运或部分系统停运,造成处理水量和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报市环保局批准,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在批复中要明确污水处理厂停运期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如何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市环保局要在污水处理厂停运和污水收集系统检修期间,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保障河流水质稳定。

(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运营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污染、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设备不能按技术要求运转,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责令限期整改无效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实施临时接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要配合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及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等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将相关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率。要依据国家对污水处理需检测的污染因子变化情况,及时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对城市因规划调整及建成区面积扩大需增加的污水收集管网及时予以安排建设。

(二)在安排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中,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对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为市政府建立财政补贴机制、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提供依据。

(四)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年度综合评估报告》、市环保局提供的《水质报告》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组成联合监审组共同实施完成。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

(五)在对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中要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科学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成本核定要以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收缴入库的管理及监督拨付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库的监督,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每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代收单位应收未收、应缴未缴的问题,应及时提请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严肃处理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根据运营单位《运营费申报表》、市住建局《污水处理量监测表》、市环保局《水质报告》及市住建局审核意见于每月15日前将污水处理运营费划拨给运营单位。

(四)建立健全长期财政补贴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结算中,核实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监测表》、《水质报告》、《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设计标准的,可适当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对进水水质长期高于设计标准的,可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运营费,对确因各项费用增加、超出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的,可予以适当追加费用。

(五)每年进行一次对运营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财务支出手续不完备、支出不当等情况的,应严肃处理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发现运营单位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等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实施临时接管的建议。第五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定期对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谎报运行数据的运营单位,要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对因擅自停运、设备闲置或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要依法追究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或拨付污水处理运营费,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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