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宁夏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2023年到2025年
【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2023年到2025年,宁夏将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实施方案》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划分为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和低风险企业(Ⅳ级),共四个等级,对不同环境风险级别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4次、对高风险(Ⅱ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对中等风险(Ⅲ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督查的重点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建设气体净化设施情况、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企业编制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情况和每年开展培训演练情况等。对于低风险(Ⅳ级)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风险单位清单动态管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自评、各地市形成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全区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新注册成立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宁夏固体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并审核通过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根据《实施方案》,已纳入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可退出差异化管理范围。退出企业必须保障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
同时,宁夏将对开发区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自治区级开发区按入驻危险废物高风险及以上企业数量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和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入驻极高风险(Ⅰ级)和高风险(Ⅱ级)企业总数≥10家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其他情形为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危险废物高风险开发区应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保证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产生、利用或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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