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3年第二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2023年第二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讯】2023年,黑龙江省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严的主基
【讯】2023年,黑龙江省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严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者“严惩不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大庆市、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有关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刑事移送案件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大庆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用含油污泥回填大坑,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与举报人联系,确定举报的位置属于龙凤区、红岗区和萨尔图区交界处后,立刻赶赴现场实地勘察,到达现场后对涉案嫌疑人调查取证,控制作业车辆并利用无人机对倾倒污泥现场进行航拍取证。由于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按照《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案组,联合大庆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大庆市萨尔图公安局会战分局、红岗生态环境局、龙凤生态环境局、萨尔图生态环境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前往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
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现场清理出的含油污泥称重并妥善贮存,对涉案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为避免污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对现场污油依法进行连续三天共计转运污泥16小车、14大车,经称重总计570.2吨。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及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倾倒的污泥进行检测和鉴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现场倾倒的污泥含油超过《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23/T3104-2022)中千分之三的规定标准,司法鉴定结果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通过专案组进一步侦查,确定涉案单位为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大庆市萨尔图公安局会战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现场进行采样,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启示意义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非法倾倒该类危险废物,不仅会对水土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针对此类案件,大庆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发挥行刑衔接部门协作优势,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司法实践污染环境案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污油进行鉴定,确认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
案例二:鸡西市某明胶生产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毒明胶的协查线索,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鸡西市公安局,对鸡东县兴农镇马场社区老空军煤矿院内一处疑似加工动物毛皮的明胶厂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地址确有工业生产痕迹,但生产设备已拆除,且无人看管,现场遗留有部分原料、废弃物及无法拆除的蓄水池等设施。通过向周边居民了解,该处工厂已废弃两年。5月11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鸡西市鸡东县公安局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同时对两个部门掌握的不同线索开展交流,组建了专案组,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5月14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疑似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泥排放至外环境”线索,立即赴疑似填埋危险废物的2处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经调查,2处地点原为历史遗留的自然坑塘,现场已处于被填埋状态,人工已无法直接挖掘。5月16日上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责成鸡西市鸡东生态环境局雇佣挖掘机对其中一处填埋地点进行开掘。在挖掘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坑塘内部分土壤呈黑褐色,且存有沉积固体物质,疑似有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皮革废碎料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恶臭刺鼻。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21含铬废物”类别规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193-001-21: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复鞣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193-002-21: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废碎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内容和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规定相关内容,专案组判定:线索中提到的2处地点内均应按照有毒有害危险废物进行初步管理,同时一方面由鸡西市公安机关及其属地派出部门立即对开掘现场和另一处疑似填埋地点进行证据布控;另一方面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黑褐色的土壤(含沉积固体物质)进行取样,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送检黑褐色土壤(沉积固体物质)检测,坑塘内黑褐色沉积固体物质明确含有重金属六价铬,含量分别为:初见层上层土25.5mg/kg,中层土36.6mg/kg,底层土35.5mg/kg。结合公安部门掌握的线索认定,该疑似加工动物毛皮的明胶生产企业所填埋的含重金属皮革废碎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存量应大于3吨以上。
查处情况
鸡西市鸡东县某明胶生产企业将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皮革废碎料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私自填埋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鸡西市鸡东县公安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对企业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因涉案人员较多,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程序。
启示意义
非法倾倒堆存含六价铬的危险废物将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是很容易被人体吸收的,它可通过消化、呼吸道、皮肤及黏膜侵入人体。皮肤接触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在皮革处理工艺中,皮革中残留的六价铬,可以通过皮肤、呼吸道吸收,引起胃道及肝、肾功能损害,还可能伤及眼部,出现视网膜出血、视神经萎缩等。本案中,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发挥行刑衔接部门协作优势,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组建了大案要案专案组,统筹协调、判断违法证据、事实,为后续案件侦办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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