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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领域执法类案件)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5-25 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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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领域执法类案件)【讯】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rdqu

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涉水领域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领域3个涉水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全省学习借鉴。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朔州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液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以下简称“应县分局”)接到应县南河种镇狼峪村村委会反映,狼峪村村东峪内饮用水井附近倾倒有不明液体,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到现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不明液体呈黄绿色,倾倒于应县狼峪村东峪内饮用水井上游约400米处,液体由南向北流经面积约800㎡ ,并在倾倒点下游约200米处形成一个1.2m³的渗坑,坑内仍积存有少量废液,并伴有刺鼻性气味,液体流经的地面有明显的腐蚀痕迹,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液总砷浓度高达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 mg/L)7倍。

【查处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排放、倾倒含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三倍以上”,应县分局于3月1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对涉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刘某某和杨某等2人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进一步调查中。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侦破,及时阻止了有毒有害废液随意倾倒违法行为,使环境犯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总结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村(社区)基层生态环境网格员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固定证据,及时确定嫌疑人;二是监测机构行动迅速。不明液体成分的及时确定,为应急处置赢得了时间,快速消除了危害;三是生态环境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与公安紧密合作,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形成了精准、快速打击涉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高效合力。

二、大同市某药业公司COD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DH310C1型COD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因光路异常报警频繁,造成历史数据缺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定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过程】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经法制人员审查和集体讨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8万元。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着装执法、亮证检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全过程音像记录,在进行记录前告知对方已开启执法记录仪,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收集了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记录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同时认真听取了该企业现场负责人陈述并进行记录。

【启示意义】

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围绕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从注重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督查、事后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转变,合理运用各种执法措施,提高了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三、长治市某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转办,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侧耕地分布22处灌溉口,部分灌溉口有排水痕迹,有少量乳白色液体残存,并伴有恶臭气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应当经初步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园区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实际操作中,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到其污水处理站北侧耕地内。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现场积液监测显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结果均超标,氨氮为95.8mg/L、化学需氧量为11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外排生产废水。

【查处过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参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核算方法,12月30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5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行为及相关资料移送长治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4日,该企业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4月12日长治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该案件查处过程中,长治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涉及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后,及时固定证据,与公安部门联动追根溯源查找问题原因,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环环相扣,严厉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从而保证本案经得起行政复议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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