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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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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8月2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为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

8月2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征求意见(可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下载),请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反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杨子彦
2019年8月20日
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内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挥 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企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C2311 书、报刊印刷、C2312 本册印刷、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等企业类型。印刷相关商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98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 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5 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6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 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DB 41/XXX—XXXX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印刷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排气为基准。 3.1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mg/m3)。
3.14 处理效率 processing efficiency 处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3DB 41/XXX—XXXX 4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1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执行时间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原辅材料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 计算)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3.3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4.2 企业厂区内任何1h挥发性有机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5.1.4 现有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 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新建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 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 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 次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企业厂区内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2.4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进行取样,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检测按照 表5执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6执行。
5.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南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应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 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河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 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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