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讯】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犯罪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对符某团等7人判
【讯】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犯罪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对符某团等7人判处刑罚,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三四月间,被告人符某团联系被告人胡某文、廖某峰、胡某祥,商议好由他们组织人员开船前往文昌宝峙港电鱼作业,由符某团负责收购渔获物并为他们提供捕鱼期间在文昌的住所。同年4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团组织6人在文昌电鱼作业,6人分3组各自驾驶渔船进行非法电鱼作业,每次电鱼作业的渔获物由符某团统一收购。同年5月1日至24日禁渔期间,符某团与廖某峰等人交易渔获物16次,交易金额共计30035元。
同年5月24日凌晨,廖某峰等6人完成电鱼作业返回宝峙港的途中,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渔船3艘、电枪4把、电池6套、潜水服4套、渔获物193斤(变卖渔获物款2210元)。案发后,被告人符某团等7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并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团等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该案件系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也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代表性刑事案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周边海域渔业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法院的判决对渔业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基础,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海口海事法院自2020年10月受理首例海事刑事案件以来,至今共审理刑事案件23件,发出涉刑事司法建议两份,为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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