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为涉碳案件审理提供有力规则指引
《意见》为涉碳案件审理提供有力规则指引【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方都很关注。《
【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方都很关注。《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最大的亮点又是什么?如何构建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围绕上述相关问题,中国环境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
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供给相对不足
中国环境报:《意见》出台前,涉碳案件的审判情况如何?出台《意见》后,有效解决了审判领域的哪些突出问题?
刘竹梅: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涌现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
比如,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纠纷等。
新类型案件的出现,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通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建立起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但是,“双碳”工作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加强等问题。
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供给相对不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月中旬发布《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碳案件。
《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分别对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能够为涉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规则指引。
对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中国环境报:《意见》关于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审理方面有哪些亮点?将如何保障我国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刘竹梅:《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提出了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的具体意见。无论从条文数量,还是从涉碳市场案件类型覆盖上,都能体现《意见》对涉及碳市场交易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和维护合同效力。在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
二是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要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对于当事人在碳排放权或者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等办理质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主张就登记账户内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意见》提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因实际排放量超过所持有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时履行足额清缴义务的,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重点排放单位逾期未改正、未补缴碳排放配额或未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的,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等量核减重点排放单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明确碳排放权的执行顺位。《意见》提出,只有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时,才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
五是加大对碳数据弄虚作假的惩处力度。《意见》提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因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技术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出台后,我们还将继续关注碳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大对碳市场交易所涉有关重大、前沿、基础问题的调查研究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体系,助力我国碳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完善有利于“双碳”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
中国环境报:《意见》在环境司法改革创新部分,提到了归口审理制度,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级管辖。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改革方面的进展情况如何?
刘竹梅: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扎实推进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二是推进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归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对包括涉碳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纠纷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三是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统一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四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1省(直辖市)、黄河流域、长三角地区、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以及秦岭、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等重点区域流域构建不同层级的司法协作机制,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划司法协作更加成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健全完善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完善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审判协调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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