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讯】2月2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
【讯】2月2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深入推进长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邻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行机制】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产能范围内,可不受比例限制接收来自我省毗邻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及上海市相应类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省份在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我省“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我省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审批信息抄送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条【类别】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类别:
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384-004-31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仅指含铅废弃包装物、含铅废劳保用品),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HW17、HW22、HW48中的重金属污泥(仅指含铜、含镍污泥)
第四条【条件】“白名单”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包括再生铅、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废催化剂再生、铜阳极泥利用或重金属污泥(仅指含铜、含镍污泥)利用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2.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具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近两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相关人员近两年内未被列为失信人。
4.能够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均为达标及以上;对应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5.推荐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主动公开自律承诺,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如违背承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从跨省转移“白名单”移出,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纳入“白名单”。
第五条【产生程序】“白名单”企业的产生程序: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推荐本市纳入下一年度“白名单”的企业,已纳入当年“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继续纳入下一年度“白名单”,不需再次申报。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推荐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第六条【退出】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已纳入“白名单”的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白名单”企业的违法信息。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等不再满足本制度所列条件的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及时从“白名单”中移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国家出台“白名单”机制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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