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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各地人民法院交出了怎样的环资审判答卷?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2-16 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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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各地人民法院交出了怎样的环资审判答卷?【讯】护航建设美丽新宁夏,宁夏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5万件,其中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入选全国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贵州法院成立

护航建设美丽新宁夏,宁夏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5万件,其中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入选全国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贵州法院成立34个环境保护法庭,实现对贵州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全要素一体化保护;江苏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在南京设立全国首家环境资源法庭,首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2023年地方两会上,一些省高院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过去五年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上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对此,记者进行了梳理。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一批大案要案

过去五年,各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重点工作,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山东,全省法院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6.6万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有力助推守护“山西好风光”,山西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789件,其中有7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在江苏,全省法院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审结环境污染案件1402件。贯彻长江保护法,审结相关案件814件。

其中,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在全国首次主动跨省移交生态修复金,促进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高邮湖特大电捕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互动。

此外,江苏法院还强化滩涂湿地保护,审理高公岛紫菜养殖非法占海系列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累计清退非法养殖4500亩,有效改善近海环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设立全国首家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审理“特大走私象牙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要案。

广东法院五年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1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22件。依法审理涉练江、茅洲河等重点流域污染案件,推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受破坏生态经修复措施恢复原貌。

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制度创新和制度体系化建设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着力点。过去五年,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地法院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在福建,为服务“双碳”目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所建立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系全国首创,为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提供了一个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核算方法;漳州法院则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东山等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涉碳案件。

为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一体保护,福建在武夷山设立全国首个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福州、宁德分别建立古厝、廊桥司法保护协作机制,龙岩加强红色文化遗存司法保护,助力文脉传承赓续。

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湖北法院则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5个司法文件,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设立生态法庭,在全省三级法院构建“1+5+10+N”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有效提升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能力。

湖北法院还与长江委、长航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河南、陕西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组织省内法院建立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努力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

此外,湖北法院还率先出台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联合碳排放交易中心组建“碳达峰碳中和司法理论与实践基地”,服务保障全省加快布局“双碳”发展新赛道。

服务生态强省建设,吉林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1+10”集中管辖改革,牵头成立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建立松花江、东辽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和查干湖、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基地。

探索出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群众增收的多赢路径

过去五年,各地法院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第三方监督,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助力恢复生态。

如,江苏法院首创全链条追责、劳务代偿等一批裁判规则和执行机制,建立长江新济洲、海洋牧场、条子泥等42个生态修复基地,推广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新模式。

山西法院积极构建汾河全流域司法保护格局,引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新模式,护佑绿水青山、黄河安澜。

湖北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慈善信托基金,与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共建73个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基地,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司法措施,修复受损生态。为了让“双碳”目标在具体案件中落地落实,湖北多地法院还探索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认购“碳汇”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在浙江,五年来,全省法院综合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环保禁令等司法举措,助力复绿山水、恢复生态。其中,南太湖法院探索碳汇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促成碳汇交易1.4万吨,完成596亩树林、62亩湿地修复,为村民增收70.3万元,探索出一条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群众增收的多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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