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大难题有待解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大难题有待解决【讯】去年年底,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湖南省自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来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金额最大的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高达389
【讯】去年年底,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湖南省自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来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金额最大的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高达3890余万元,引起广泛关注。据介绍,湖南自2015年试点实施、2017年全面铺开以来,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500余件,涉案金额3亿多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为很多地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需要深入推行。从理论上分析,在过去粗放的发展模式下,仍有不少历史遗留的污染事件有待解决,损害担责的情况应该比较普遍。而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面临着线索收集难和损害鉴定难两大挑战。
之所以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收集难题,在于有的污染场地随着时过境迁已被遗忘,而有的污染问题则由于复杂原因,相关地方主观上不愿“揭盖子”,想继续搁置下去。
为了扩大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来源,很多地方出台了工作细则和奖励办法,力争实现“应赔尽赔”的目标,不让地方人民政府背上包袱。在这些办法实施的过程中,被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大部分按规范程序鉴定和赔偿到位了,但也出现了畸轻的苗头。究其原因,有的管理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倾向于走简易程序,大事化小;有的当事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责任,在鉴定过程中采取了篡改、毁灭证据、无原则和解等不正当手段,以求降低赔偿金额。
因此,要解决好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收集难的问题,必须以有力的制度落实加强对人为因素的管理,避免不当的人为因素对工作开展进行干扰。
而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面,由于对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在线索提交后做出科学的预判,决定鉴定评估的形式。因此,在判定时,既不能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加重企业负担,也不能放宽尺度,搞人情鉴定评估,导致赔偿不到位,从而留下隐患。
为了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质量,笔者认为,要严格准入条件,不管是承担机构还是入库专家,都要认真审查其资料,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要建立质量复核机制,随机抽查鉴定评估过的案件,及时纠正畸轻或畸重现象,并对负有责任的承担机构或专家采取惩戒措施。还要不定期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从业技术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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