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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如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1-13 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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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如何?【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请审议的《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长江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请审议的《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

统筹做好法律法规立改废释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标《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拟废止和修订1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8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7件地方性法规、5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

执法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先于《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存在法律概念界定不统一、相关规定不够衔接等问题。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部分法规需要根据《长江保护法》补充完善内容,需要新制定法规填补空白,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提出了废止和修订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计划,但尚未全部完成。

聚焦重点问题推进污染防治

各地各部门加大水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623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511个。

各地落实《长江保护法》第四章规定,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网超过1.69万公里,新建污水处理厂规模600多万立方米/日,推动化工企业搬改关转超过1000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1%,支持5400多艘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1137座尾矿库污染治理。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累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2441个。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强化总磷污染控制,开展江苏、湖北等7省份“三磷”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立案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企业30家,罚款近1000万元。将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制造和含磷农药制造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长江流域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截至2022年9月,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9成以上,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两万余个,推动解决了两万余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完成营造林任务665万亩,将长江流域各省份纳入全面保护天然林政策实施范围,强化长江流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大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区草原修复投入力度,加强长江流域重要湿地保护修复。2021年全国新认定182处省级重要湿地中,长江流域103处,占比57%。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持地方实施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修复,治理面积1.3万公顷。

各地落实《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采砂管理,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和采砂船舶专项治理,2021年办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1867起。

检查发现,沿江各地砂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受暴利驱使,偷采案件仍有发生。不法分子改装船舶、隐藏采砂机具,非法采砂隐蔽性增强,基层执法能力不足,采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推进长江流域产业科学布局

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各地落实《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科学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产业科学布局、有序转移。截至2022年8月底,沿江省(市)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574家企业中,562家已完成搬迁改造,其余12家正按搬迁改造方案有序推进,确保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沿江各省市距离长江干流、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列入搬改关计划的363家化工企业中,299家已按计划完成,其余64家正有序推进。

检查中,各地反映对于法律中一些概念的配套规定不够,影响法律实施。比如,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县级行政区还不够明确,“一公里”“三公里”范围如何划定还不够清晰,“化工项目”“沿河湖”等有待细化,“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法律适用范围在实施中还存在争议。

《报告》建议,明确适用的县级行政区域名单和长江支流名录,界定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三公里”管控范围,明晰“化工项目”范畴,明确“沿河湖”范围。

严格执法监管彰显法治威力

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建立16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沿江15省市签署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协议。2021年至今,累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1万余艘、违规网具近30万顶,查办涉案人员约1.6万人,查获涉案船舶1910艘,形成严查严管良好态势。

经过一年多实践,《长江保护法》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高压严打态势下,非法捕捞呈现新趋势,白天转向黑夜、干流转向支汊、水上捕捞转向水下设置暗网等,及时发现和打击难度增大。《报告》建议,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完善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体系和协作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行政监管司法审判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职能有效衔接,形成全方位保护合力。生态环境、最高检、公安等部门连续3年在全国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沿江省市查处6700多起环境违法行为,在渝鄂、黔赣、川渝等地区分别建立专案查办、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制度。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1203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实现专门化审判机构对流域重点区域全覆盖。

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出台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2021年3月—2022年10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万余件3.1万余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2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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