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生造成“母亲湖”生态功能受损
非法放生造成“母亲湖”生态功能受损【讯】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接到了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来的电话,告知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的被告已全部缴纳应急处置
【讯】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接到了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来的电话,告知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的被告已全部缴纳应急处置费9万余元。
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04万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近日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了防范类似情况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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