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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2-21 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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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12月8日,山西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4号

12月8日,山西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坚持完善制度,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社会共治机制,加强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促进社会多元共治。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省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有力有序开展化学物质监测和调查评估

(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筛选的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省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和生态功能区划,选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试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做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山西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特征化学物质,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有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新污染物全过程管控

(一)建立“一清单和一名单”管控制度。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一品一策”管控要求。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筛选出我省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名单,并对应国家发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指导和监督涉新污染物的单位从生产、使用环节进行精准管控,建立我省“一清单和一名单”动态管控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监督。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督促我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采取禁止、限制等管控措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禁止进(出)口管控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监督企业将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限值标准,落实到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定期对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环境排放。鼓励执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落实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的要求。(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山西省“十四五”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创新审核模式,对生产、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探索行业、园区等开展整体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在开发绿色设计产品、建设绿色园区、培育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关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按年度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报告,持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考核。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规定,并纳入年度检查重点和药品安全考核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不断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类抗菌药物销售行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落实《山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推进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通过推动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建设探索集成一批经济、实用、有效、易行的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模式。严格落实《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监管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我省黄河流域、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重点河口,聚焦焦化、煤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治理等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于2023年4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市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专业支持,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积极构建全社会共治机制,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引导第三方机构、科研单位与高校合作,联合培育新技术。探索建立零售药店回收过期药品的激励体系,推进过期药品无害化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根据我省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名单,加强执法监测及周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屡查屡犯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省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支撑。在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大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持续开展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基础能力。加强省市县三级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以及省内涉及新污染物研究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有效提升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规范使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建设一批良好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向社会传递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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