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作为城市空间布局基本框架。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建设精明增长的紧凑城市。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态建设,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深入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特色山城水城。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开展城市水生态修复治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海绵城市,整治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稳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推广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出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研究建立城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厚植城市人文底蕴,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城市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举措,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2018年新型城镇化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在新起点上取得新突破。经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告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并实施2018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如下。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继续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市举家落户,鼓励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实行零门槛落户。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Ⅱ型大城市不得实行积分落户,有条件城市要进一步降低社保年限要求;Ⅰ型大城市中实行积分落户的要大幅提高社保和居住年限的权重,鼓励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区分城区、新区和所辖市县,制定差别化落户条件,探索搭建区域间转积分和转户籍通道。探索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2018年实现进城落户1300万人。
(二)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显著提高居住证发放量。以居住证为载体向未落户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办事便利,鼓励城市群及都市圈内居住证互认。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三)深化“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深化“人钱挂钩、钱随人走”,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等因素,完善对落户较多地区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深化“人地挂钩、以人定地”,在制定各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指标的权重。
(四)不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推进中国公共招聘网与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更好为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求职招聘服务。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制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实施“求学圆梦行动”,重点依托职业院校广泛支持农民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提高城市群建设质量
(五)全面实施城市群规划。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印发实施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呼包鄂榆等跨省区城市群规划,加快实施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中原、哈长、北部湾等城市群规划,指导省级行政区内城市群规划编制实施。建立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及配套政策,强化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合作,促进城市群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网络化发展。
(六)稳步开展都市圈建设。在城市群内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及周边中小城市,提高中心城市产业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人口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引导要素在城市间高效配置,有效疏解中心城市非核心功能和产业;完善公共交通主导的交通网络体系,加快布局建设市域(郊)铁路,鼓励发展多层次、多模式、多制式的轨道交通系统,推动基础设施联通和公共服务共享,打造同城效应明显、一体化程度高的都市圈。
(七)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稳妥有序增设一批中小城市,继续开展撤县设市、撤地设市,推动城市群及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县和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率先设市。优化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市辖区设置审核办法》,稳步推进撤县(市)设区,增强设区市辐射带动作用。
(八)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落实《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化监督检查评估和规范纠偏,支持一批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调整优化特色小镇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
三、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九)提升城市经济质量。适应科技新变化、人民新需要,发挥城市产业载体和创新高地作用,促进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创新力、需求捕捉力、品牌影响力、核心竞争力。支持东部地区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构建城市间尤其是城市群内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产业格局,探索户籍转换、土地指标调剂、税收分享等机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发挥在产业选择和人才吸引上的优势,集中发展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
(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作为城市空间布局基本框架。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建设精明增长的紧凑城市。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态建设,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深入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特色山城水城。促进城市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实现住宅、办公、商业、休闲等功能区相互交织,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2018年改造各类棚户区580万套,推进部分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去库存。高标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深入创建公交都市;完善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建设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系统和行人过街设施;支持一批综合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强排涝管网、地下综合管廊和消防设施建设;健全菜市场、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
(十一)建设绿色人文城市。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开展城市水生态修复治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海绵城市,整治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稳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推广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出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研究建立城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厚植城市人文底蕴,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城市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
(十二)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提升城市开放度和包容性,吸纳多元化人群参与城市治理,强化市民主人翁意识,加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以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为抓手,引导各地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推进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化,建设城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力争所有市县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着力解决交通拥堵、交通安全以及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推进城市地质调查示范。
四、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十三)做好城乡融合发展顶层设计。顺应城乡融合发展大趋势,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制定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措施,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推动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联通化、居民收入均衡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十四)清除要素下乡各种障碍。研究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县级土地储备公司和平台公司参与“两权”抵押,激活乡村沉睡的资源。确保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推广市民农庄等模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设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创新农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引导乡村“开门借力”,善用城市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及庞大消费需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十五)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创建认定一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先导区,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旅游养老、“互联网+”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县级政府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十六)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延伸。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加大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力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康乡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3年行动方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深化城镇化制度改革
(十七)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开展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补偿。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修改《土地管理法》。
(十八)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量力而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引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类稳步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推动地方国企提高收益上缴比例,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和保险资金投入机制,审慎合规经营,加强风险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城镇化项目规划和运营机构的合作。推动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完善PPP模式,提高民间资本收益预期。
(十九)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市辖经济功能区和行政区合署办公。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设镇设街道标准,顺应人口流动趋势精简乡镇街道。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特大镇扩权赋能。推动机构精简和职能相近部门合并,鼓励探索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缩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行政审批集成化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放大试点地区改革平台作用。全面总结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成果,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开。推动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地区加快改革步伐,发挥好牵引作用。试点地区要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创新。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切实凝聚合力。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排好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确保所负责的任务取得实效。各地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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