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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水条例》出台 明确“取供用排”全过程节水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2-07 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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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水条例》出台 明确“取供用排”全过程节水【讯】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节水条例》,从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规

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节水条例》,从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规水利用对水的社会循环全过程节水作出制度规定,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绿色节水”强化规则之治

从结构框架上看,《条例》贯彻节水优先理念,着力解决人多水少、供需矛盾突出等紧迫性问题,明确用水总量控制、节水规划、水资源战略储备、水资源论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制度,将用水计划管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水效标识、高耗水产业目录等北京市多年节水的实践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还提出开展用水权交易、节水信用管理、水影响评价等创新性制度安排,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节水制度和规则体系。同时,《条例》引导全社会提升节水理念、树牢节水意识,强化节水义务,从而减少全社会各方面、各领域浪费用水的概率,实现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对单位和个人不合法、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破坏供排水管网和设施等,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为落实全社会节水责任提供了法治保障。

“绿色有偿”成为普遍共识

水价调节是节水管理的重要措施。《条例》细化了“差异化水价”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调解和优化水资源的社会配置。规定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高耗水特殊行业征收特殊水价,体现了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基本要求,促进重点用水户、特殊行业更加积极的循环用水、节约用水。

另外,《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逾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明确了罚款数额与浪费水量或者收缴水费直接相关,加大了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个条款建立在当事人过错责任基础之上,又适用“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处罚、惩戒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引导公众自觉节水、自觉守法,才能维护良好的节水公共秩序。

“绿色发展”从理念上升为制度

从立法理念来看,《条例》确立的“节水优先”是绿色发展的核心要义。《条例》规定“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条例规定,居民应当增强节水意识,培养节水型生活方式,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处罚措施方面,除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外,条例对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如针对管网错接混接和破坏、损坏管网的突出问题,规定最高处30万元的罚款。

“绿色条款”助力节水用水

从具体条款来看,节水“三同时”制度、管网漏损控制、节水信用管理、水影响评价等很大程度上汲取了近年来北京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做法,真正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节水工作归根到底是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充分考虑了北京市近年来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多水源优化配置外调水、地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等方面的成功实践经验,突出节水立法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引领作用。

比如在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明确要求“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已成为北京市稳定可靠的“第二水源”,广泛用于河湖水环境生态补水、工业、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等行业和领域。2021年北京用水总量40.8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再生水利用量达12亿立方米,约占年度水资源配置总量的30%,再生水年利用量自2018年起连续登顶全国第一的位置。《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再生水的循环利用,减少水资源消耗总量,通过节约用水、扩大非常规水源发展空间,助力全社会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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