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湖北省安陆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磋商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湖北省安陆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磋商 11月2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组织召开了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履行方式
11月2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组织召开了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订协议,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成为共识,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法经营成为常态,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副局长邬木明、综合执法大队长李作军、赔偿义务人代表、鉴定评估机构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是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实践。磋商会上,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通报了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并阐明了调查结论、法律依据,就环境损害事实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理由、赔偿金额等进行了陈述。赔偿义务人表达了积极整改和赔偿的意愿,认可了专家评估,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无异议,并承诺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管理,全力配合后续环境修复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下一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生态环境分局将主动履职、严格执法,通过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交、日常巡查发现等途径,排查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加大对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为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李作军 项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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