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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年排放超5000吨(含)拟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0-09 1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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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年排放超5000吨(含)拟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讯】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讯】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记者了解到,为满足试点碳市场管理要求,《管理办法(修订)》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全文共8章、36条,包括总则、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配额分配与登记、碳排放权交易、报告与核查、履约、附则。

碳排权交易主管部门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

随着应对气候变化职能调整和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管理办法(修订)》对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同时,设定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管理办法(修订)》指出,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辖区内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每年更新本辖区内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进行检查等职责。

此外,《管理办法(修订)》还明确了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统计局负责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确认;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交易机构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接受交易机构的定期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配额回购,并对配额竞价所得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核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CO2年排放超5000吨(含)拟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验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包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报告单位和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根据年度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将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价格调节储备配额。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业特点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点碳排放单位预发配额,6月30日前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预发配额少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发放不足部分;多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予以核减。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量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时间节点和履约方式,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下列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履约排放量的5%。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核证自愿减排量,如低碳出行减排量、机动车油改电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产品等。但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履约边界范围内产生的碳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

《管理办法(修订)》规定,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抵销申请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

此外,《管理办法(修订)》指出,碳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生态环境、金融等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活动。交易产品则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经北京市认定的碳减排量,以及北京市探索创新的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在碳交易中,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指导交易机构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修订)》同时提出,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碳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根据征集意见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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