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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首席环保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02 1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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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首席环保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一批高水平技术专家和学术权威,充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一批高水平技术专家和学术权威,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专家”,是指在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内选拔认定的,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的科研学术带头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为“特邀首席专家”。

第三条  首席专家选拔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环境政策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气候变化、碳减排、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环保产业等领域设置首席专家。设置领域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需要逐步细分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首席专家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不含特邀首席专家),必要时可适时增补。聘用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科财处等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处负责做好首席专家的选拔考核、工作协调;科财处负责做好科技服务,其他有关处室(单位)根据需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建首席专家“智囊团”,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任“智囊团”主任,厅分管科技工作副厅长及一名首席专家任副主任,其他首席专家为成员。首席专家“智囊团”办公室设在厅科财处,负责“智囊团”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财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科财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首席专家“智囊团”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理论研究、重要规划制定、重要政策设计、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重大项目设计等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传帮带作用,为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首席专家“智囊团”主要活动方式为工作会议、咨询论证、专题调研、科技服务等。工作会议由首席专家“智囊团”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要研究重大事项,确定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咨询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由副主任主持;专题调研、科技服务每年确定主题,由“智囊团”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十条  首席专家一般从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库中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奉献意识和团队意识,执行能力强。

(二)取得正高级职称及相应层次职务任职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创新和影响,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3项以上,项目已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6)、三等奖(排名前3);

3.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省“万人计划”人员、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环境监测“尖端人才”入选其一者,或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等,或获得上述等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4.主持编制2项以上国家(行业)或4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规划,并颁布实施;

5.在SCI检索期刊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相关领域论文5篇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具有带领团队完成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能力。

(五)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选拔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推荐。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由本单位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每个领域限推荐一人。

(二)资格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会同科财处、对口业务处室、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没有合适人选的领域,可暂时空缺。

(三)组织评选。成立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领导、人事处、科财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上一届首席专家代表(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权威同行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拟定人选。

(四)研究决定。厅党组研究确定首席专家人选。

(五)公示。对首席专家人选在省生态环境厅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省生态环境厅发文聘任,并由厅长颁发聘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重大科技事项决策咨询;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工作思路、重点及措施;

(三)组织设计本领域的应用性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的重大项目计划,领衔申报、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

(四)在省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和服务团队中发挥核心带头作用;

(五)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示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技术问题;

(六)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参与生态环境系统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评价及重大项目论证;

(七)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创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信息服务;

(八)开展生态文明、美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等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九)研究提出涉及本领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措施,并解答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要带头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聘期内努力做到“四个一”,即:主持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发表一篇以上高水平论文或制定一项省级标准或出版一本专著、联系指导一批中青年专家、提交一篇以上咨询调研报告。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首席专家工作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参加厅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可向厅党组推荐处级领导干部;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人员从首席专家中产生,聘期考核优秀的首席专家可优先作为推荐人选;

(三)同等条件下,首席专家优先被推荐为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四)支持首席专家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五)进入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优先推荐省级以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库;

(六)组织参加省内外专题调研活动。

(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以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召集的专家论证会、验收会、现场会,参会专家15人以下的一般应至少邀请1名首席专家,参会专家15人及以上的一般应邀请2名首席专家。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要支持厅首席专家工作,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支持首席专家设立首席专家团队。首席专家具有团队成员选择权、科研工作分配权。

(二)支持首席专家主持开展本领域技术研究和创新活动,鼓励其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研究;

(三)实行绩效工资单位的首席专家,其绩效工资系数不低于所在单位班子副职的绩效工资系数;

(四)支持首席专家聘期内参加1-2次国内外本领域的学术交流学习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首席专家实行聘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本领域科技发展思路、技术研发推广、政策建议、人才培养等。

第十七条  首席专家实行聘期考核制,从政治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对首席专家聘期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单位审核、日常考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结果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定后公布。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下一届首席专家的选拔。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首席专家称号,并停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一)聘期考核或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再胜任工作的;

(三)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岗位,且调离后工作与岗位领域业务关系不密切的;

(四)由于违纪违法等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根据需要设置首席专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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