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首次入法,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光污染首次入法,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讯】7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
【讯】7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光污染治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之一,填补了这方面法规空白。(7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它不仅隐藏了满天星斗,人为增加了能源消耗,打破了自然环境的平衡,也会影响人们的视力,甚至会严重损害生命健康。
基于这一背景,上海市将光污染入法,从光污染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方面重点做出重大修改,设置了城市照明源头管控、照明限值技术要求、居住环保等条款,以此来保障光污染不再扰民。
纵观新《条例》,对光污染所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源头”,主管单位以及处罚标准,均做出具体清晰的规定。譬如,在居民住宅区及周边设置照明光源时,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又如,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又如,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了让光污染治理取得成效,新规首次还明确了对光污染的具体处罚标准。对于违规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尽管北京、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照明设施或景观灯的管理规定,做出不少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涉及市场监管、电力等多个职能部门,经常遇到推诿扯皮的现象。再加上没有法律法规约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无明晰的处罚手段,即便遇到市民投诉光污染事件,只有用“和稀泥”的办法,通过协调、调解,来平息争端,破解民怨。
要想真正实现让光污染不再扰民,一方面,要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造成光污染的单位或责任人,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条款,严厉查处并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要加强光污染入法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让杜绝光污染成为一种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
当然,防治光污染还要从治本做起。作为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进行科学筹划,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夜晚灯光的日常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大功率强光源和激光装置,规范使用反射系数大的装饰材料,对已建成的玻璃幕墙内侧,要有吸光措施,从根源上让光污染不再“风光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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