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企业公开道歉减罚10.8万元
广东某企业公开道歉减罚10.8万元【讯】2022年4月28日,东凤镇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一企业建设了发热盘生产项目,该项目涉及清洗工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讯】2022年4月28日,东凤镇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一企业建设了发热盘生产项目,该项目涉及清洗工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规定,该企业应当办理环评并进行环保设备竣工验收,但该企业在检查现场迟迟未能出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最终该企业因“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该企业积极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产整改,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并于2022年6月11日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经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2022年6月29日,该企业表示由于疫情的冲击影响,目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企业生存面临困难,遂向东凤镇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该企业进行公开登报道歉并依法予以一定比例减免。
2022年6月30日,一则《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出现在广州日报中山新闻版面。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日报刊登此类公开道歉承诺书还是比较少见的。该企业通过登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在东凤还属首次,东凤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说。
最终,鉴于该企业属首次违法,在东凤镇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表现态度良好,对该企业按照罚款标准的30%降低处罚,最终处以罚款25.2万元。
据悉
2021年11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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