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附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要求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7-15 0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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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附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要求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在线监测? 问题: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
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在线监测?
问题: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针对以下情形,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目前企业实际情况多是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根据此规定,企业可以不用按照自动监控设备。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与此规定冲突,请问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所有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还是部分排放口安装?如果可以按照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实际执行中企业可以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规避安装、逃避监管,请问又如何执行?
答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四种情形,第八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三种情形。根据您的留言,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也不是所有排放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至于哪些单位(排放口)可以暂不安装,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执行,即: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已明确“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则此废气排放口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企业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逃避安装、逃避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检查发现后将严处。
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
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2、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3、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备检测限的。
4、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5、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6、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证明材料)。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1、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2、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3、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4、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现场端监控要求
1、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
2、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水监控点应当安装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废水流量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安装超声波或电磁流量计。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要求
1.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安装必须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取得环保产品认证、计量器具许可、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等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有关要求,安装完成后要及时联网、开展比对监测,并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同时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依据主要的技术标准规范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4.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5.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7.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
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9.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
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
1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1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33
1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1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17.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18.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
19.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3
20.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
2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2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2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标准规范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3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4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5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56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 377
1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
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67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 HJ/T 366
13.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2
1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
15.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96
16.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17.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2
18.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19.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77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HJ 821
2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
原标题: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附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要求
问题: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针对以下情形,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目前企业实际情况多是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根据此规定,企业可以不用按照自动监控设备。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与此规定冲突,请问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所有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还是部分排放口安装?如果可以按照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实际执行中企业可以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规避安装、逃避监管,请问又如何执行?
答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四种情形,第八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三种情形。根据您的留言,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也不是所有排放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至于哪些单位(排放口)可以暂不安装,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执行,即: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已明确“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则此废气排放口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企业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逃避安装、逃避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检查发现后将严处。
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
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2、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3、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备检测限的。
4、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5、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6、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证明材料)。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1、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2、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3、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4、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现场端监控要求
1、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
2、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水监控点应当安装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废水流量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安装超声波或电磁流量计。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要求
1.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安装必须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取得环保产品认证、计量器具许可、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等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有关要求,安装完成后要及时联网、开展比对监测,并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同时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依据主要的技术标准规范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4.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5.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7.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
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9.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
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
1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1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33
1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1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17.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18.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
19.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3
20.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
2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2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2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标准规范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3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4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5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56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 377
1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
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67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 HJ/T 366
13.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2
1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
15.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96
16.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17.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2
18.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19.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77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HJ 821
2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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