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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7-11 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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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省生态环境厅甄选了8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现予以集中公开!

  无证排污类

  案例一:芜湖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芜湖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抛丸工序生成的粉尘等污染物通过无组织方式向大气排放,2020年8月3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年7月16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3000吨阀门铜配件生产线正常生产,违法排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萧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萧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案例三:安徽卡博尔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5日,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卡博尔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8万吨镀锌磷化特种弹簧钢丝等生产制造项目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万元。

  未按证排污类

  案例四:正兴集团合肥车轮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月20日、3月22日、4月30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29日,正兴集团合肥车轮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自动监控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对总磷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质控样考核时,擅自修改设备截距及斜率参数,以虚假手段实现总磷自动监控设备一次性通过考核,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2021年10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8万元。

  案例五:铜陵翔瑞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铜陵翔瑞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情况不符,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增破碎筛分工段废气排放口。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1年5月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六:安徽坤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坤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面冲洗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西南侧坑塘排入厂外沟渠。经取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1mg/L,pH值为11.99。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载明企业生活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无生产废水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4万元。

  未落实排污管理要求类

  案例七:安徽华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华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天然植物香料油提取、合成生产线项目已于2020年5月份投产,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2021年11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89万元。

  案例八:安徽美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美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频次为每年、每季,但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提交任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55万元。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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