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噪声污染说“不” 法官详解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向噪声污染说“不” 法官详解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讯】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讯】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进行规制,从而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因噪声扰民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梳理该院受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现,相关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因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而产生的诉讼占绝大多数。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声音属于噪声?哪些噪声构成侵权?在审判实践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存在什么样的特点?想要避免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监管部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及个人、受噪声污染侵权的群众该如何去做?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大兴法院法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居民集体诉讼维权
某建设单位将八个标段分包给八家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追求施工进度,在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连续施工,与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多次通过夜间自发阻拦施工、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维权,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为赶工期昼夜施工。
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八家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并给各原告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施工单位以其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其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虽已经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应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结合法院夜间现场调查、居民在家中刻录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方面的证据,能够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八个标段距离原告居住距离的远近,酌情确定相邻的三个标段的三个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结合原告的受损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时长、本地区其他因项目施工导致噪声污染补偿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法官李运普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案件。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该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庭长张杰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由于建筑施工存在长期性、周期性特点,在不同的施工环节、工序阶段,建筑施工噪声存在不同的分贝值,对于取证的要求较高。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需对噪声标准进行鉴定。而对于施工噪声来讲,由于施工周期、施工环节的不同,根据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果往往无法准确推定出以往施工噪声是否超标,而且鉴定机构通常随机选定进场日期进行鉴定,可能当日的鉴定结果无法准确反映整个施工周期中的噪声分贝值。在施工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出于鉴定费用的考量,原告无法要求鉴定机构持续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存在偶然性。
此外,针对夜间施工的补偿或赔偿标准,目前尚未有明确标准出台,赔偿标准无明确可供参照的依据。因此,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标准往往难以准确量化。
超市制冷室外机噪声超标,被判整改+赔偿
某大型商业超市在张先生住所的卧室附近安装了两台制冷设备室外机组,张先生称,前述机组在每日运转过程中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此外,超市的专用货运通道每日在运货过程中,运输噪声、卸货声、小推车的拖运噪声也非常严重。张先生多次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均未果,后自费聘请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公司对边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为严重超标,且其卧室内的噪声值也非常高。
张先生认为,这些噪声对自己的生活、学习和休息均造成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停止噪声污染,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检测费3200元。
法院认为,根据环境监测评价公司、环保监测站的多次测量鉴定,均认定涉案商业超市安装的制冷机组运行中产生的噪声严重超标。结合原告病历中所载的失眠、焦躁等情况,能够认定与噪声超标存在因果关系,故商业超市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根据妨害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最终判定超市需将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降低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一类标准,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测费等23000余元。
李运普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情形。根据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张杰说,在因社会生活噪声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物内的冷却塔、电梯、商业娱乐场所等,该类噪声存在规律性、长期性、稳定性、时段性特点,相对容易固定噪声分贝值。不过,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规定了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不同的取证地点、取证时间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单方做出的测量结果,往往由于取证的资质、取证的设备、取证的程序存在瑕疵而无法得到认定。
此外,这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由于噪声看不见摸不到的特点,所产生的损失集中于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很难精准量化。原告通常很难就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进行准确举证,法院在裁判时也难以准确量化损失数额。
法官建议被侵权人提高证据意识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介绍,在北京市,对于不同种类的噪声污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噪声污染的监管职责主要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其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尹凤云建议各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格查处,为民众营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此外,相比于事后治理,噪声污染源头的提前预防更为关键,社会防治成本也更低。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主体、社会生活主体等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采取适当、有效的方法降低噪声分贝值至合理范围,避免给他人造成噪声污染侵害,杜绝环境噪声行政违法行为,做依法依规经营的商业主体,做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体。
对于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尹凤云表示,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噪声污染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赔偿责任和金额,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噪声污染侵权通常存在周期性、阶段性特点,不同阶段噪声分贝值存在差别,取证需要借助专门设备,甚至需要具备专业资质。因此,被侵权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保全,学会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认识“噪声”和“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以及噪声污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庭长张杰介绍,噪声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气流噪声、机械噪声、电磁噪声等。
二是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土石方施工、桩机打桩施工产生的噪声。
三是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是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中所产生的除前三类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类噪声在很多城市已经取代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成为主要的噪声源。该类噪声既包括使用空调、冷却塔、水泵、变压器、锅炉、电梯等设备、设施的噪声,也包括大家常见的人群活动噪声,比如商场、体育活动、娱乐场所的喧闹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等,还包括使用家用电器、家庭装修施工活动等产生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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