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 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 8月1日起施行【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
【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主要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普遍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条例》共7章7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同时,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两山”的转化通道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应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和核算指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条例》还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思路,进一步把制度统一好、让市场作用发挥好。
下一步,浙江省将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此外,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方环保主体责任,形成共同推进《条例》落实的良好氛围,切实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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