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季度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第二季度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讯】获悉,6月29日,襄阳市生态局公布了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详情如下:案例一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
【讯】获悉,6月29日,襄阳市生态局公布了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详情如下:
案例一
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枣阳市某公司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江苏省滨海县人)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09-04”),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1.8。
2022年4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宜昌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对枣阳某公司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危废)处置费予以核定,每吨规范处置费用应为3352元。
5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枣阳某公司处40吨农药氰霜唑生产废液(危废)处置费用13.408万元的3.5倍,即46.92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处置农药废物的违法所得1.4万元。
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将枣阳某公司及陈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贺某军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发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距离中心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为防止次生污染,枣阳分局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检察院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89.24吨废液全部安全转移到化工园区待处置。同时,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土壤将按照第三方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彻底避免了次生污染的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高新某汽修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巡查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高新某汽修厂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该汽修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
小汽修企业虽然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但主城区的小汽修数量多,整个汽修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汽修行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置,定期更换过滤棉及活性炭,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案例三
襄州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通过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发现襄州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进行确认,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良好,传输数据准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5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10万元。
利用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管企业,相当于增加了电子眼,起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作用,是对环境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有助于企业自律自查,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案例四
襄阳某医院违法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东津大队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襄阳某医院违反规定《排污许可证》要求,违规设置排污口,将院区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河流。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5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该医院作为国有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具体行为,其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严格依法查处,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在全市医院行业中产生警示作用,督促医院提升管理水平。
案例五
樊城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樊城大队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樊城某公司外排废水异常,执法人员委托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外排浆纱废水进行采样检测。5月6日,检测报告(鄂K&Y(2022)[监]字第05002号)显示:该公司外排浆纱废水中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的采样检测,固定企业违法证据,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六
宜城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6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宜城某公司南侧雨水沟水质异常,执法人员使用快速检测包测试,雨水沟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超标。经监测,排放口废水浓度为化学需氧量 2.23×104mg/L、氨氮46.3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PH值超过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6~9)。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2.8万元。
宜城分局对辖区内的水环境巡查已成常态。当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点监管区域排水情况巡查时,发现沟渠水质异常,立即使用便携式快速检测包测试,发现超标线索,沿沟渠摸排确定违法排污企业。同时,立即委托监测人员赶至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固定现场证据,体现了办案的高效性、联动性。
案例七
宜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3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宜城某养殖场粪污废水进入粪污收集池前,有部分粪污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排口排放,流入粪污收集池旁边的低洼处,再排向养殖场附近的农业排水沟进入环境。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022年5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5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发挥“店小二”精神,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帮助企业进行问题整改,宜城分局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梳理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目前,该养殖场已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进行了积极整改,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例八
张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经查,张某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人,在襄州区黄集镇、火车站附近从事电动车废电池的收购。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支付货款截图、公安部门的出警照片视频等证据及调查的情况,张某某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电动车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某某收集的电动车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
2022年6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群众投诉已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是查找问题的最好线索。在接到投诉后,襄阳市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之关切。
案例九
枣阳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通过查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枣阳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依据,是今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记录管理台账等,是企业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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