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合计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典型案例!
罚款合计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典型案例!【讯】为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广陵生态环境局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发布2
【讯】为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广陵生态环境局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发布2022年上半年广陵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戒,引导企业和公众共同维护美好的生态环境。
01
扬州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扬州市某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车辆牌号为苏LDBXXX的柴油车在12月1日12时01分采用加载减速法测量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时,机动车排气监管(环检)系统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5kW。根据该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查询其发动机额定功率应为76kW。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断为检验结果不合格”。但该单位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广陵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十万元罚款,合计十万零一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操作上造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不仅使超标机动车在行驶时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各检测机构应引以为戒,恪守职业道德,触犯法律将被严惩。
02
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0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经分析显示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2.54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4万元。后因该单位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生态赔偿义务,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审会讨论,减轻处罚,最终处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通过生态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有利于推动推动企业主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03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污染源末端监控系统发现,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7点至2022年1月6日16点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经查,该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上述情况发生,但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今年以来,广陵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既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次数,也能通过非现场执法提高违法问题的发现能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04
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至位于广陵区头桥镇的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2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控制开关无电源显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挤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生态环境执法底线,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广陵生态环境局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05
扬州某通用机械厂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扬州某通用机械厂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危废库内贮存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废油漆桶,但上述危险废物均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管理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管理空白、混乱的情况,广陵生态环境局今年以来一直推行守法提醒制度,对可能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进行提醒、指导,并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对于拒不整改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06
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9日,执法人员至位于李典镇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品印刷作业,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危害。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此案的查处,可以有力推动企业主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
07
扬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5日,执法人员至广陵区李典镇扬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厂区北侧河流,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雨水排口现场取样,经分析显示,废水污染物中总铬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的相关规定,3月7日我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不可触碰,各单位、生产经营者均应自觉遵守,守住法律的底线,维护好生态环境的红线。
08
扬州某港务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港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码头地面有散落红土镍矿,卸料斗及岸吊抓斗均沾染红土镍矿,岸边有3条货船正在等待卸货,码头东侧有货车等待运输。经查,该单位因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但该单位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仍然进行货物装卸作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处罚款1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重在加强事后监管,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巨大的经济代价也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境管理,对违法行为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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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按日”计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至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内有2台发泡机正在发泡作业,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运转,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查,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就已发现未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并于1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该单位仍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到位,随即我局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六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计罚日数为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0日,共计2天,对该单位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面对任性的排污企业,我们必须高举执法利剑,坚持铁腕执法,对任何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但是按日计罚不是我们的执法目的,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打态势,倒逼出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责任感,震慑出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敬畏感,激发出企业追求转型升级的紧迫感,如此才能从源头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
10
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年产1500吨压力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有污染物排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但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无上述污染物因子,且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的根本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每个企业及生产经营者应尽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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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改正,“轻微免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至广陵区李典镇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于今年2月新建一喷漆房,为木制品喷漆项目配套,但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该单位负责人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立即拆除了喷漆房,停止了木制品喷漆项目生产。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案件启示
处罚不是目的,惩教相结合,才能达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效果。对于主动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轻微免罚的行为,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最终达到惩戒的目的,处理结果也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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