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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工业固废擅自倾倒!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15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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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工业固废擅自倾倒!【讯】日前,洛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被罚94950元及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被罚28.60万,详情如

【讯】日前,洛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被罚94950元及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被罚28.60万,详情如下:

案例一:偃师区某制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 30 万双布鞋项目产污工段中聚氨酯注塑制鞋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治污环节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现场取证照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偃师分局做出罚款9495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启示

部分中小微企业只懂经营和生产,对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上心,本次通过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变相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二:偃师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偃师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产生的絮凝剂废渣(聚合氯化铝),主要成分是钙粉 和石粉自然沉淀下来的废渣(大约50吨)倾到致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潘屯村北侧沟内。

现场取证照片

(二)查处情况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偃师分局做出罚款28.6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启示

该公司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随意倾倒。在这里,要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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