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发布,明确于6月15日截止报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09 1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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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发布,明确于6月15日截止报送!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
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依托相关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已开展或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可优先推荐。
二、申报与实施主体
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其所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二)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三)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四、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申报与实施主体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详见编制大纲),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推荐
经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推荐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评审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工作,经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形成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四)试点实施
依据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成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黑龙江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视情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在减污降碳、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
各市(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实质,严格对照要求,择优申报试点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高质量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充分考虑试点申报主体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等情况。
(三)按时报送
于6月15日前将申报请示文件(各一份)及试点实施方案(各两份)分别寄送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朱云飞
电话:0451-87113039邮箱:1181439741@qq.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杜冬梅
电话:0451-82623867邮箱:jieyueban635@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依托相关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已开展或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可优先推荐。
二、申报与实施主体
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其所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二)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三)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四、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申报与实施主体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详见编制大纲),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推荐
经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推荐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评审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工作,经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形成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四)试点实施
依据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成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黑龙江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视情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在减污降碳、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
各市(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实质,严格对照要求,择优申报试点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高质量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充分考虑试点申报主体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等情况。
(三)按时报送
于6月15日前将申报请示文件(各一份)及试点实施方案(各两份)分别寄送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朱云飞
电话:0451-87113039邮箱:1181439741@qq.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杜冬梅
电话:0451-82623867邮箱:jieyueban635@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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