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上限提至25倍!山西修改水资源管理条例
处罚上限提至25倍!山西修改水资源管理条例【讯】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部法规作出修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修改后的《
【讯】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部法规作出修改。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修改后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强调,“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科学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针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及工业集聚区的布局,修改后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修改后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指出,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依法加倍征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水价和水资源税政策。对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和水资源税政策。
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原《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修改后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规定,将“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和“可并处一万元以下”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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