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22 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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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河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河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河湖长制统筹协调、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抓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推进智慧河湖建设等四方面,对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的河湖管理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建立“河长+”机制,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要依法依规明确河湖管控边界,强化规划约束,组织、指导河湖保护利用和采砂规划编制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要加强河湖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各地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参加国务院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相关工作。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区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采砂管理规划等上图入库,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强化遥感解译和应用,提高水域岸线监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知》强调,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与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河湖长制与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湖长制统筹协调
(一)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各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总体要求,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工作。协助轮值召集人做好联席会议召集工作,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组织提出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营造良好议事协作氛围,确保联席会议机制高效运行。及时总结联席会议机制运行情况,需对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等进行优化完善的,商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同意。
(二)完善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和监测,完善流域信息共享、跨省界河湖联防联控等机制,协调解决流域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管理重大问题。要指导流域片内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湖建立联合会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联合共治机制,因地制宜设立联合河湖长、共建联合河长办、互派河湖长等,促进河湖保护治理管理目标一致、任务协同、措施衔接。指导地方有序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需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河湖长审定后的“一河(湖)一策”要及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建立“河长+”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工作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联动,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推进相关数据联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协作。
二、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一)依法依规明确河湖管控边界。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其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逐步竖立界桩、标示牌。对于地方负责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漏划或不按法律法规划定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并重新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要及时报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二)强化规划约束。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其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由地方负责编制,流域管理机构要立足河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加强指导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编制规划的河湖名录和编制主体,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负责编制审批的规划,以及直接涉及省际河流(河段)或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规划,需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明确的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审批的项目和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并及时调查处理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问题。对地方审批权限的项目和活动,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地方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督促地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须向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应及时备案。
(四)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直管河段和授权河段采砂管理责任,逐河段明确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协调地方落实河长责任人;加强采砂许可管理,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强化采砂现场监管,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统一开采;推行采运管理单制度,协同地方强化“采、运、销”过程管控,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指导监督流域片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明确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织密“人防+技防”监管网络,有力维护采砂管理秩序。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三、抓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对于直接管理的河湖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于其他河湖,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完善省、市、县监督检查体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水利部年度工作安排,对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突出问题跟踪督办并及时上报水利部,对地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整改到位。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按照河湖长制有关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清四乱”纳入属地管理,由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要继续以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及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为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持续推进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流域片内各地的指导督促和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三)强化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要求,参加国务院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相关工作,每年对直接负责监督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赋分,对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湖长制及河湖保护治理管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四、推进智慧河湖建设
(一)加强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采砂管理业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强化河湖管理督查APP应用,结合工作实际推动系统优化完善。
(二)强化遥感解译和应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采砂管理规划等上图入库,形成可视化成果。充分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和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加快流域片内遥感影像解译,强化遥感应用,加强动态监控,提高水域岸线监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与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各流域管理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河湖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4日
《通知》提出,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建立“河长+”机制,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要依法依规明确河湖管控边界,强化规划约束,组织、指导河湖保护利用和采砂规划编制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要加强河湖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各地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参加国务院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相关工作。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区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采砂管理规划等上图入库,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强化遥感解译和应用,提高水域岸线监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知》强调,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与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河湖长制与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湖长制统筹协调
(一)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各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总体要求,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工作。协助轮值召集人做好联席会议召集工作,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组织提出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营造良好议事协作氛围,确保联席会议机制高效运行。及时总结联席会议机制运行情况,需对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等进行优化完善的,商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同意。
(二)完善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和监测,完善流域信息共享、跨省界河湖联防联控等机制,协调解决流域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管理重大问题。要指导流域片内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湖建立联合会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联合共治机制,因地制宜设立联合河湖长、共建联合河长办、互派河湖长等,促进河湖保护治理管理目标一致、任务协同、措施衔接。指导地方有序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需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河湖长审定后的“一河(湖)一策”要及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建立“河长+”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工作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联动,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推进相关数据联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协作。
二、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一)依法依规明确河湖管控边界。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其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逐步竖立界桩、标示牌。对于地方负责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漏划或不按法律法规划定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并重新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要及时报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二)强化规划约束。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其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由地方负责编制,流域管理机构要立足河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加强指导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编制规划的河湖名录和编制主体,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负责编制审批的规划,以及直接涉及省际河流(河段)或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规划,需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明确的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审批的项目和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并及时调查处理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问题。对地方审批权限的项目和活动,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地方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督促地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须向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应及时备案。
(四)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直管河段和授权河段采砂管理责任,逐河段明确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协调地方落实河长责任人;加强采砂许可管理,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强化采砂现场监管,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统一开采;推行采运管理单制度,协同地方强化“采、运、销”过程管控,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指导监督流域片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明确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织密“人防+技防”监管网络,有力维护采砂管理秩序。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三、抓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对于直接管理的河湖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于其他河湖,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完善省、市、县监督检查体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水利部年度工作安排,对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突出问题跟踪督办并及时上报水利部,对地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整改到位。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按照河湖长制有关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清四乱”纳入属地管理,由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要继续以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及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为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持续推进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流域片内各地的指导督促和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三)强化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要求,参加国务院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相关工作,每年对直接负责监督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赋分,对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湖长制及河湖保护治理管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四、推进智慧河湖建设
(一)加强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采砂管理业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强化河湖管理督查APP应用,结合工作实际推动系统优化完善。
(二)强化遥感解译和应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采砂管理规划等上图入库,形成可视化成果。充分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和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加快流域片内遥感影像解译,强化遥感应用,加强动态监控,提高水域岸线监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与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各流域管理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河湖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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